分情況討論。
公辦學校的老師屬於事業單位的職工,私立學校的老師屬於企業職工。
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我國《集體合同規定》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由此可知,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可以與本單位職工之間簽訂集體合同。
公辦學校的老師不能適用集體合同。企業化管理是指國家根據獨立經濟核算原則對部分事業單位實行的一種管理方法,一般適用於有經常、穩定的經營收入來源,其收入抵補支出後,尚有盈利的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按企業模式組織與運作。而公辦學校不屬於企業,其運作模式並不按照企業組織,也不能穩定盈利,所以也不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私立學校、培訓機構的老師作為企業職工有權參與簽訂與學校間的集體合同,並適用集體合同約定。集體合同的當事人是勞動者群體和用人單位,而工會是代表勞動者進行簽約的簽約主體,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對勞動者群體、用人單位以及工會有約束力。老師若通過相應工會組織與單位訂立了集體合同,該合同對老師和學校都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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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學校的老師屬於事業單位的職工,私立學校的老師屬於企業職工。
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我國《集體合同規定》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由此可知,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可以與本單位職工之間簽訂集體合同。
公辦學校的老師不能適用集體合同。企業化管理是指國家根據獨立經濟核算原則對部分事業單位實行的一種管理方法,一般適用於有經常、穩定的經營收入來源,其收入抵補支出後,尚有盈利的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按企業模式組織與運作。而公辦學校不屬於企業,其運作模式並不按照企業組織,也不能穩定盈利,所以也不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私立學校、培訓機構的老師作為企業職工有權參與簽訂與學校間的集體合同,並適用集體合同約定。集體合同的當事人是勞動者群體和用人單位,而工會是代表勞動者進行簽約的簽約主體,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對勞動者群體、用人單位以及工會有約束力。老師若通過相應工會組織與單位訂立了集體合同,該合同對老師和學校都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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