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馬某,女,80歲,銅陵市義安區某鄉某村人,和老伴張某某育有兩兒三女(兒子張甲、兒子張乙、女兒張丙、女兒張丁、女兒張戊)。2014年3月,80歲高齡的馬某來到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請求調委會幫助解決自己和子女間的家庭糾紛。從馬某口中了解到,兒子張甲、張乙和老人都住在某鄉,三個女兒嫁了出去,不在身邊。由於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兩個兒子嫌老人累贅,不願履行贍養義務。為此,馬某和子女為贍養一事發生糾紛。
本案焦點在於:如何解決老人贍養問題?五個子女各需承擔多少比例的贍養責任。
【調解過程】。
接到申請後,調委會指派兩名調解員開展工作,調解員分別向當事人了解想法。馬某提出:「三個女兒都已經嫁了出去,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不需要考慮贍養問題,讓兩個兒子承擔贍養義務就可以了。」聽馬某這麼說,調解員進行了指正:「這些都是封建思想,現在是法治社會,無論男女,作為子女都有義務贍養老人。」隨後,調解員分別與張甲、張乙、張丙、張丁、張戊取得聯繫,在徵得子女們接受調解意見後,調解員制定方案,開始著手調查調解。
調解中,張甲、張乙情緒和意見比較大。大兒子張甲告訴調解員,「我已經獨自贍養父母很多年了,家庭經濟情況不是太好,再負擔下去,恐怕心有餘而力不足。」張乙則表示,「自己的家庭經濟情況比哥哥張甲更差,還要養育兩個子女,著實無力贍養老人。」三個女兒在電話溝通中均表示,自己不能每天守在父母身邊,僅願意每個月給老人200元贍養費。第一輪調解未果。
第二輪調解中,調解員進一步調查了解了當事雙方的家庭情況,並採取先動之以情,再曉之以理的辦法,以打「親情牌」為切入點,分別對馬某五個子女做思想工作。調解員指出:老人當年含辛茹苦養育你們長大成人,現在,你們都已成家立業,為人父母,怎麼能夠對自己的父母不管不顧呢?正所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父母不僅把子女撫養成人,還無怨無悔發揮「餘熱」,幫忙帶孫子孫女,被子女心安理得地「啃老」、「刮老」。現在你們為了贍養問題吵吵鬧鬧,不僅讓父母寒心,也對自己子女的教育產生不良影響,如果今天的你們手不能提、肩不能挑,想要依靠兒女,兒女卻推三阻四的,你們又作何感想?現在老人都已經80多歲,難道非要等到「子欲養而親不待」時候,你們才後悔嗎?
看到馬某的子女們默不作聲,調解員趁熱打鐵指出,贍養老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憲法》明確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女兒張丙、張丁、張戊均表示,自己已經成家,和父母不在同一個城市,照顧父母不方便,而且父母由張甲和張乙照顧應該已經足夠了。兒子張甲、張乙則表示,自己的家庭負擔都很大,贍養父母確實很吃力,父母的贍養應該由5人共同分擔,否則就會有意見。此時,在老人贍養問題上,馬某的五位子女雖仍有不同意見,但態度言辭均有所轉變,比第一輪調解有較大進展。
為徹底化解糾紛,調解員進一步引導,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父母撫養子女,對社會和家庭盡到了責任,當父母年老體衰時,子女也應盡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現在社會經濟發展很快,不少人的日子一年比一年紅火,可是對年邁父母的安危冷暖卻滿不在乎,「心有餘而力不足」僅是一種不贍養老人的藉口,這種行為是違背我國法律和公民道德規範的。父母和子女應互相扶持,子女應主動承擔起敬老愛老養老的義務,做到上孝父母、下教子女。經過多輪調解,馬某的五位子女最終表示願意撫養老人並同意簽訂協議。
【調解結果】。
鑒於馬某子女不同的家庭情況,當事雙方達成以下協議:張甲獨自承擔父親張某某的贍養義務,母親馬某由張乙、張丙、張丁、張戊四人共同負責。對於這個協議結果,馬某表示滿意。至此,這起老人贍養糾紛終於得到圓滿解決。
【案例點評】。
本案例中,調解員運用了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方法解決了這起贍養糾紛。調解員首先消除馬某「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這種封建傳統觀念,強調法治社會成年子女均有贍養老人的義務。進而先後採用動情和明理的辦法,根據糾紛的特點,以親情為切入點,對馬某子女進行「親情喚醒」,通過換位思考使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在得到當事人情感上的認同後,調解員順理成章地開展普法教育,對《憲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了詳細解讀,告訴他們不盡贍養義務不僅違背社會公德,而且觸犯法律。法律的引用增強了調解員說服教育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得五位子女能夠重視並心悅誠服地接受調解員的意見和建議,最終達成贍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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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女,80歲,銅陵市義安區某鄉某村人,和老伴張某某育有兩兒三女(兒子張甲、兒子張乙、女兒張丙、女兒張丁、女兒張戊)。2014年3月,80歲高齡的馬某來到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請求調委會幫助解決自己和子女間的家庭糾紛。從馬某口中了解到,兒子張甲、張乙和老人都住在某鄉,三個女兒嫁了出去,不在身邊。由於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兩個兒子嫌老人累贅,不願履行贍養義務。為此,馬某和子女為贍養一事發生糾紛。
本案焦點在於:如何解決老人贍養問題?五個子女各需承擔多少比例的贍養責任。
【調解過程】。
接到申請後,調委會指派兩名調解員開展工作,調解員分別向當事人了解想法。馬某提出:「三個女兒都已經嫁了出去,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不需要考慮贍養問題,讓兩個兒子承擔贍養義務就可以了。」聽馬某這麼說,調解員進行了指正:「這些都是封建思想,現在是法治社會,無論男女,作為子女都有義務贍養老人。」隨後,調解員分別與張甲、張乙、張丙、張丁、張戊取得聯繫,在徵得子女們接受調解意見後,調解員制定方案,開始著手調查調解。
調解中,張甲、張乙情緒和意見比較大。大兒子張甲告訴調解員,「我已經獨自贍養父母很多年了,家庭經濟情況不是太好,再負擔下去,恐怕心有餘而力不足。」張乙則表示,「自己的家庭經濟情況比哥哥張甲更差,還要養育兩個子女,著實無力贍養老人。」三個女兒在電話溝通中均表示,自己不能每天守在父母身邊,僅願意每個月給老人200元贍養費。第一輪調解未果。
第二輪調解中,調解員進一步調查了解了當事雙方的家庭情況,並採取先動之以情,再曉之以理的辦法,以打「親情牌」為切入點,分別對馬某五個子女做思想工作。調解員指出:老人當年含辛茹苦養育你們長大成人,現在,你們都已成家立業,為人父母,怎麼能夠對自己的父母不管不顧呢?正所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父母不僅把子女撫養成人,還無怨無悔發揮「餘熱」,幫忙帶孫子孫女,被子女心安理得地「啃老」、「刮老」。現在你們為了贍養問題吵吵鬧鬧,不僅讓父母寒心,也對自己子女的教育產生不良影響,如果今天的你們手不能提、肩不能挑,想要依靠兒女,兒女卻推三阻四的,你們又作何感想?現在老人都已經80多歲,難道非要等到「子欲養而親不待」時候,你們才後悔嗎?
看到馬某的子女們默不作聲,調解員趁熱打鐵指出,贍養老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憲法》明確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女兒張丙、張丁、張戊均表示,自己已經成家,和父母不在同一個城市,照顧父母不方便,而且父母由張甲和張乙照顧應該已經足夠了。兒子張甲、張乙則表示,自己的家庭負擔都很大,贍養父母確實很吃力,父母的贍養應該由5人共同分擔,否則就會有意見。此時,在老人贍養問題上,馬某的五位子女雖仍有不同意見,但態度言辭均有所轉變,比第一輪調解有較大進展。
為徹底化解糾紛,調解員進一步引導,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父母撫養子女,對社會和家庭盡到了責任,當父母年老體衰時,子女也應盡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現在社會經濟發展很快,不少人的日子一年比一年紅火,可是對年邁父母的安危冷暖卻滿不在乎,「心有餘而力不足」僅是一種不贍養老人的藉口,這種行為是違背我國法律和公民道德規範的。父母和子女應互相扶持,子女應主動承擔起敬老愛老養老的義務,做到上孝父母、下教子女。經過多輪調解,馬某的五位子女最終表示願意撫養老人並同意簽訂協議。
【調解結果】。
鑒於馬某子女不同的家庭情況,當事雙方達成以下協議:張甲獨自承擔父親張某某的贍養義務,母親馬某由張乙、張丙、張丁、張戊四人共同負責。對於這個協議結果,馬某表示滿意。至此,這起老人贍養糾紛終於得到圓滿解決。
【案例點評】。
本案例中,調解員運用了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方法解決了這起贍養糾紛。調解員首先消除馬某「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這種封建傳統觀念,強調法治社會成年子女均有贍養老人的義務。進而先後採用動情和明理的辦法,根據糾紛的特點,以親情為切入點,對馬某子女進行「親情喚醒」,通過換位思考使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在得到當事人情感上的認同後,調解員順理成章地開展普法教育,對《憲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了詳細解讀,告訴他們不盡贍養義務不僅違背社會公德,而且觸犯法律。法律的引用增強了調解員說服教育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得五位子女能夠重視並心悅誠服地接受調解員的意見和建議,最終達成贍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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