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7月的一天,家住漯河市舞陽縣某鎮的楊某(女,80歲)找到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希望幫助協調解決兒子臧某的遺產分配問題。
楊某系臧某的母親,平日裡兒子孝順,晚年生活一直很幸福。2017年3月,臧某因病去世,由於事發突然,臧某生前也未立下遺囑,臧某的妻子禹某和兒子臧小某認為臧某留下的遺產全部歸他們所有,而臧某的母親楊某則認為,兒子留下的遺產里應有自己的一份,楊某與禹某就遺產分配問題產生了分歧。楊某多次向兒媳禹某討要遺產無果,找到調委會尋求幫助。
【調解過程】。
受理案件後,調委會迅速介入,通過實地走訪得知,禹某與臧某系二婚夫妻,婚後育有一子臧小某,臧小某現就讀於西安某音樂學院,禹某正在陪讀,二人目前均不在舞陽縣。臧某與其前妻還有一個女兒張某(已出嫁),現張某也要求分得父親遺產。禹某認為這些遺產是臧某與自己的共同財產,不應分給別人。
走訪調查後,調解員再次與禹某取得聯繫,正巧臧小某要暑期放假,準備擇日返鄉。調解員意識到這是個關鍵點,抓住禹某和臧小某回鄉的時機,主動與禹某約定了見面的時間和地點。在鎮調解室里,調解員與禹某拉起家常,談做父母的不容易,特別是為子女操心勞力等,說到了禹某的心坎里,逐漸消除了禹某的防備心理,弄清了其真實想法:臧小某就讀的音樂學校學費高昂,而禹某又沒有工作,擔心遺產分配後,經濟能力不足以供臧小某完成學業,所以不同意分配遺產。
了解到禹某的真實想法後,調解員從實際出發,與其耐心的交談,指出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此案中,禹某、臧小某、張某、楊某均有法定繼承權,按規定禹某在分得夫妻共有財產一半以後,再和臧小某、張某、楊某進行臧某個人遺產分配。調解員又講,第一,張某與臧小某姐弟二人關係一直融洽,不要因為遺產問題使兩人關係產生隔閡,甚至反目成仇。臧小某現在還小,有個姐姐就多一個親戚,也能減輕你的負擔。第二,楊某含辛茹苦地照顧臧某這麼多年,失去了兒子,老人也十分傷心,想分得一些遺產是希望自己可以安享晚年,這也無可厚非。調解員結合家庭親情,通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勸解後,禹某同意將臧某遺產進行法定分配。
調解員及時把三方當事人召集到調解室進行調解,可當事人又因遺產具體分配數額問題產生了分歧,互相爭執起來。調解員立即控制場面,先請禹某、張某、臧小某退出房間,只留下楊某一人。調解員慢慢緩和楊某的情緒,引導楊某說出了自己的想法。原來,她不是想爭錢,主要是現在兒子不在了,擔心兒媳孫子不再照顧自己,所以才會想多分一些錢,以保障以後的生活。調解員及時開導楊某,若怕日後無人照應,可以讓兒媳孫子立個字據,保證照顧好你的晚年生活。臧小某正在上學,用錢的地方也很多,不能因為沒錢而讓孩子輟學,與其現在因為爭遺產鬧得不歡而散,不如大度一點,減少對遺產份額的爭取,兒媳孫子也會心存愧疚,日後會更加孝順您。經過調解員的耐心勸解,楊某同意減少財產份額。
勸解完楊某後,調解員又把禹某、臧小某和張某叫了進來,開始對張某進行勸解,你已是成年人,有自己的家庭和工作,可以自己賺錢,生活壓力相對小一些。弟弟臧小某剛16歲,正在藝術學校上學,學費相對較高。你繼母沒有工作,在西安陪讀,生活壓力相對較大。作為姐姐,應該照顧弟弟,等弟弟工作後,再進行回報。經過調解員的勸解,張某決定對遺產份額做出讓步。
調解員再次召集他們回到調解室,希望禹某、張某和臧小某,有空多照顧楊某,懂得感恩,讓其安享晚年,禹某、張某和臧小某均表示,願意多花時間陪伴老人、孝敬老人。老人忍不住落淚,表示遺產一分也不要了,全給兒媳和孫子、孫女。
【調解結果】。
調解員看到一家人冰釋前嫌,其樂融融,趁熱打鐵,三方最終達成協議:1、張某繼承大眾汽車一輛,現金20萬元整;2、禹某和臧小某繼承三處房產(帶一樓門面),及現金26萬元整;3、楊某自願放棄財產的繼承權,由禹某、臧小某和張某共同贍養。至此,這起糾紛圓滿解決。
【案例點評】。
該案件是家庭成員在遺產分配問題上意見不一致而引發的遺產分配糾紛。因缺乏有效溝通,法律意識不強而產生矛盾分歧,如不及時處理或處理不當均有可能使一個美滿的家庭分崩離析。糾紛調解過程中,調解員了解到當事人的真實想法,堅持依法勸導、以情感人,促使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依法對遺產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取得了既維護家庭和睦,又達成調解協議的共贏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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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的一天,家住漯河市舞陽縣某鎮的楊某(女,80歲)找到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希望幫助協調解決兒子臧某的遺產分配問題。
楊某系臧某的母親,平日裡兒子孝順,晚年生活一直很幸福。2017年3月,臧某因病去世,由於事發突然,臧某生前也未立下遺囑,臧某的妻子禹某和兒子臧小某認為臧某留下的遺產全部歸他們所有,而臧某的母親楊某則認為,兒子留下的遺產里應有自己的一份,楊某與禹某就遺產分配問題產生了分歧。楊某多次向兒媳禹某討要遺產無果,找到調委會尋求幫助。
【調解過程】。
受理案件後,調委會迅速介入,通過實地走訪得知,禹某與臧某系二婚夫妻,婚後育有一子臧小某,臧小某現就讀於西安某音樂學院,禹某正在陪讀,二人目前均不在舞陽縣。臧某與其前妻還有一個女兒張某(已出嫁),現張某也要求分得父親遺產。禹某認為這些遺產是臧某與自己的共同財產,不應分給別人。
走訪調查後,調解員再次與禹某取得聯繫,正巧臧小某要暑期放假,準備擇日返鄉。調解員意識到這是個關鍵點,抓住禹某和臧小某回鄉的時機,主動與禹某約定了見面的時間和地點。在鎮調解室里,調解員與禹某拉起家常,談做父母的不容易,特別是為子女操心勞力等,說到了禹某的心坎里,逐漸消除了禹某的防備心理,弄清了其真實想法:臧小某就讀的音樂學校學費高昂,而禹某又沒有工作,擔心遺產分配後,經濟能力不足以供臧小某完成學業,所以不同意分配遺產。
了解到禹某的真實想法後,調解員從實際出發,與其耐心的交談,指出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此案中,禹某、臧小某、張某、楊某均有法定繼承權,按規定禹某在分得夫妻共有財產一半以後,再和臧小某、張某、楊某進行臧某個人遺產分配。調解員又講,第一,張某與臧小某姐弟二人關係一直融洽,不要因為遺產問題使兩人關係產生隔閡,甚至反目成仇。臧小某現在還小,有個姐姐就多一個親戚,也能減輕你的負擔。第二,楊某含辛茹苦地照顧臧某這麼多年,失去了兒子,老人也十分傷心,想分得一些遺產是希望自己可以安享晚年,這也無可厚非。調解員結合家庭親情,通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勸解後,禹某同意將臧某遺產進行法定分配。
調解員及時把三方當事人召集到調解室進行調解,可當事人又因遺產具體分配數額問題產生了分歧,互相爭執起來。調解員立即控制場面,先請禹某、張某、臧小某退出房間,只留下楊某一人。調解員慢慢緩和楊某的情緒,引導楊某說出了自己的想法。原來,她不是想爭錢,主要是現在兒子不在了,擔心兒媳孫子不再照顧自己,所以才會想多分一些錢,以保障以後的生活。調解員及時開導楊某,若怕日後無人照應,可以讓兒媳孫子立個字據,保證照顧好你的晚年生活。臧小某正在上學,用錢的地方也很多,不能因為沒錢而讓孩子輟學,與其現在因為爭遺產鬧得不歡而散,不如大度一點,減少對遺產份額的爭取,兒媳孫子也會心存愧疚,日後會更加孝順您。經過調解員的耐心勸解,楊某同意減少財產份額。
勸解完楊某後,調解員又把禹某、臧小某和張某叫了進來,開始對張某進行勸解,你已是成年人,有自己的家庭和工作,可以自己賺錢,生活壓力相對小一些。弟弟臧小某剛16歲,正在藝術學校上學,學費相對較高。你繼母沒有工作,在西安陪讀,生活壓力相對較大。作為姐姐,應該照顧弟弟,等弟弟工作後,再進行回報。經過調解員的勸解,張某決定對遺產份額做出讓步。
調解員再次召集他們回到調解室,希望禹某、張某和臧小某,有空多照顧楊某,懂得感恩,讓其安享晚年,禹某、張某和臧小某均表示,願意多花時間陪伴老人、孝敬老人。老人忍不住落淚,表示遺產一分也不要了,全給兒媳和孫子、孫女。
【調解結果】。
調解員看到一家人冰釋前嫌,其樂融融,趁熱打鐵,三方最終達成協議:1、張某繼承大眾汽車一輛,現金20萬元整;2、禹某和臧小某繼承三處房產(帶一樓門面),及現金26萬元整;3、楊某自願放棄財產的繼承權,由禹某、臧小某和張某共同贍養。至此,這起糾紛圓滿解決。
【案例點評】。
該案件是家庭成員在遺產分配問題上意見不一致而引發的遺產分配糾紛。因缺乏有效溝通,法律意識不強而產生矛盾分歧,如不及時處理或處理不當均有可能使一個美滿的家庭分崩離析。糾紛調解過程中,調解員了解到當事人的真實想法,堅持依法勸導、以情感人,促使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依法對遺產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取得了既維護家庭和睦,又達成調解協議的共贏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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