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幾年前,原告王某向當時的中國專利局申請了名稱為「一種推拉式異型材門窗密封件」實用新型專利,經審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zl97206221.1.同年年底,經審查原告還被授予了名稱為「一種推拉式異型材門窗密封件」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
zl98250178.1。
被告山東省煙台市利民門窗密封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在未得到原告授權的情況下,自行生產了包含有原告專利保護技術方案的密封件產品。原告依法將被告告上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
一審審理過程中,被告另案提出對zl98250178.1專利權的權屬糾紛,本案暫時中止審理。省高院判決zl98250178.1號專利權歸被告所有。另外,被告申請名稱為「高密封性鋁塑鋼門窗」實用新型專利,經審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zl99221598.6.被告據此以其生產的密封件產品是zl98250178.1和zl99221598.6號專利產品,而並未生產原告享有的zl97206221.1號專利產品為由進行抗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生產的密封件產品落入原告享有的zl97206221.1號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依法判定被告侵權成立。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近日,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以其被控侵權產品是按照被告自己的。
zl98250178.1和zl99221598.6號專利生產的為由抗辯不侵犯原告享有的。
zl97206221.1號專利權的主張不成立。據此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至此,一場歷經波折歷時近3年被告以自有專利權進行抗辯的專利侵權案件終於以原告獲勝划上句號。
[分析]。
自有專利權抗辯不成立。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即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為準。
被告在上訴狀中辯稱,一審判決上訴人侵犯zl97206221.1號專利權是錯誤的,理由在於由省高院關於權屬糾紛(魯經終字第393號)判決確認zl98250178.1號專利權歸本案上訴人所有,本案上訴人所生產的密封件產品(即被上訴人一審所訴侵權產品)是專利號zl98250178.1和上訴人改進後申請的專利號zl99221598.6專利產品,原審應根據專利權屬的變更,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否則,判決就是否定了省高院的判決。
山東省高院393號民事判決所確認的事實是zl98250178.1號實用新型專利權歸上訴人所有,並不涉及上訴人的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被上訴人zl97206221.1號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主題。
如果一種產品包含了一項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則此產品即落入該項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構成侵犯該專利權行為。構成專利侵權行為,並不要求侵權產品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中所保護技術方案完全相同,而要求它覆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徵。
總之,以上論述得出如下結論:被控侵權產品本身是否含有其它專利權與其是否侵權無關;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權是以其是否落入受保護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之內為準,即以其是否覆蓋受保護專利權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徵為準。
[專利侵權的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為準。
對被告侵權產品是否覆蓋原告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判定,應當採用「特徵分析法」進行分析判斷。將被上訴人權利要求中構成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徵分解、排序羅列,再將上訴人侵權產品組成的技術方案全部特徵列出,兩者間進行對比分析,分析被上訴人的必要技術特徵是否在上訴人侵權產品中具備,作用是否一致。這裡的「一致」並不是簡單的語言文字的一模一樣,而是指兩者所表達的技術內容的相同、作用的相同。
本案的三項專利之間存在如下邏輯關係:甲、乙兩項專利權,乙在甲的基礎上改進而成,甲、乙兩項專利權的專利權人分別是a、b,a、b專利權人生產的產品是x、y,產生的結果是,甲、乙都獲得專利權,但甲是乙的原創性專利;專利權人a的專利產品x如果包含乙專利的特徵,則侵犯b專利權人的專利權乙,專利權人a的專利產品x如果不包含乙專利的特徵,則不侵犯b專利權人的專利權乙;專利權人b專利產品y必然包含甲專利的特徵,則專利權人b實施專利產品y一定侵犯專利權人a的專利權甲。
[評解]。
本案要點在於專利訴訟當事人均擁有專利權如何處理以及專利侵權判定中如何運用「特徵分析法」將權利要求保護範圍與侵權產品之間一一對比進行分析判斷。
本案警示人們:在自己所生產產品擁有專利的情況下,並不能保證不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尤其是實用新型專利,由於其未經專利性的實質審查,其權利的穩定性會受到質疑。為穩妥起見,應當在產品投產前全面檢索相關領域的專利技術,進行分析比較,然後作出相應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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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原告王某向當時的中國專利局申請了名稱為「一種推拉式異型材門窗密封件」實用新型專利,經審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zl97206221.1.同年年底,經審查原告還被授予了名稱為「一種推拉式異型材門窗密封件」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
zl98250178.1。
被告山東省煙台市利民門窗密封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在未得到原告授權的情況下,自行生產了包含有原告專利保護技術方案的密封件產品。原告依法將被告告上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
一審審理過程中,被告另案提出對zl98250178.1專利權的權屬糾紛,本案暫時中止審理。省高院判決zl98250178.1號專利權歸被告所有。另外,被告申請名稱為「高密封性鋁塑鋼門窗」實用新型專利,經審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zl99221598.6.被告據此以其生產的密封件產品是zl98250178.1和zl99221598.6號專利產品,而並未生產原告享有的zl97206221.1號專利產品為由進行抗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生產的密封件產品落入原告享有的zl97206221.1號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依法判定被告侵權成立。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近日,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以其被控侵權產品是按照被告自己的。
zl98250178.1和zl99221598.6號專利生產的為由抗辯不侵犯原告享有的。
zl97206221.1號專利權的主張不成立。據此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至此,一場歷經波折歷時近3年被告以自有專利權進行抗辯的專利侵權案件終於以原告獲勝划上句號。
[分析]。
自有專利權抗辯不成立。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即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為準。
被告在上訴狀中辯稱,一審判決上訴人侵犯zl97206221.1號專利權是錯誤的,理由在於由省高院關於權屬糾紛(魯經終字第393號)判決確認zl98250178.1號專利權歸本案上訴人所有,本案上訴人所生產的密封件產品(即被上訴人一審所訴侵權產品)是專利號zl98250178.1和上訴人改進後申請的專利號zl99221598.6專利產品,原審應根據專利權屬的變更,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否則,判決就是否定了省高院的判決。
山東省高院393號民事判決所確認的事實是zl98250178.1號實用新型專利權歸上訴人所有,並不涉及上訴人的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被上訴人zl97206221.1號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主題。
如果一種產品包含了一項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則此產品即落入該項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構成侵犯該專利權行為。構成專利侵權行為,並不要求侵權產品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中所保護技術方案完全相同,而要求它覆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徵。
總之,以上論述得出如下結論:被控侵權產品本身是否含有其它專利權與其是否侵權無關;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權是以其是否落入受保護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之內為準,即以其是否覆蓋受保護專利權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徵為準。
[專利侵權的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為準。
對被告侵權產品是否覆蓋原告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判定,應當採用「特徵分析法」進行分析判斷。將被上訴人權利要求中構成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徵分解、排序羅列,再將上訴人侵權產品組成的技術方案全部特徵列出,兩者間進行對比分析,分析被上訴人的必要技術特徵是否在上訴人侵權產品中具備,作用是否一致。這裡的「一致」並不是簡單的語言文字的一模一樣,而是指兩者所表達的技術內容的相同、作用的相同。
本案的三項專利之間存在如下邏輯關係:甲、乙兩項專利權,乙在甲的基礎上改進而成,甲、乙兩項專利權的專利權人分別是a、b,a、b專利權人生產的產品是x、y,產生的結果是,甲、乙都獲得專利權,但甲是乙的原創性專利;專利權人a的專利產品x如果包含乙專利的特徵,則侵犯b專利權人的專利權乙,專利權人a的專利產品x如果不包含乙專利的特徵,則不侵犯b專利權人的專利權乙;專利權人b專利產品y必然包含甲專利的特徵,則專利權人b實施專利產品y一定侵犯專利權人a的專利權甲。
[評解]。
本案要點在於專利訴訟當事人均擁有專利權如何處理以及專利侵權判定中如何運用「特徵分析法」將權利要求保護範圍與侵權產品之間一一對比進行分析判斷。
本案警示人們:在自己所生產產品擁有專利的情況下,並不能保證不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尤其是實用新型專利,由於其未經專利性的實質審查,其權利的穩定性會受到質疑。為穩妥起見,應當在產品投產前全面檢索相關領域的專利技術,進行分析比較,然後作出相應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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