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社於2012年8月發現世華時代公司網站傳播涉案作品,於2015年5月15日提起本案訴訟,經濟參考報社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涉案作品是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簡稱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世華時代公司使用涉案作品屬於合理使用;世華時代公司網站是一個免費的諮詢平台,使用涉案作品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世華時代公司網站一直虧損,已於2014年5月14日關閉,在客觀上沒有給經濟參考報社造成任何影響。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根據涉案文章在《經濟參考報》上刊載時的署名,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可以認定王婧是涉案文章的作者。結合經濟參考報社提交的《聘用合同書》,可以認定涉案文章系上述作者在經濟參考報社工作期間完成的職務作品,文章除署名權外的其他著作權歸經濟參考報社所有。世華時代公司未經經濟參考報社許可,在其所有的網站財訊網上登載經濟參考報社享有權利的文章,使相關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侵犯了經濟參考報社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對於涉案文章字數,在經濟參考報社提交字數統計清單的情況下,世華時代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但未提交相反證據,故對於經濟參考報社統計的字數一審法院予以採信;對於世華時代公司所稱涉案文章為時事性文章的抗辯,法院認為,時事性文章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客觀事實,而涉案文章則表達了作者對相關事實、問題的選擇和思考,在結構和言辭上體現了作者的獨特構思和表達,而並非對某一客觀事實的簡單陳述,故不屬於時事性文章,世華時代公司抗辯不能獲得支持;世華時代公司所稱的經濟參考報社公證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抗辯意見,沒有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採信。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合理使用的範圍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來源於《伯爾尼公約》的規定。當時公約的制訂者認為促進信息在國際間的自由流動,特別是讓一國民眾了解其他國家報刊上出現的政治觀點,比保護作者的著作權更為重要。因此在作者沒有作出保留聲明的情況下,一國的報刊可以自由地複製和翻譯其他國家報刊中登載的文章,而對於討論政治問題的文章,其他國家的報刊有複製和翻譯的絕對自由,作者甚至不能通過作出保留聲明而阻止這種行為。但隨著各國報刊業的發展和記者與其他作者權利意識的增強,《伯爾尼公約》在後續的的幾次修訂中逐漸加強了對報刊中登載的作品的保護,並縮小了允許自由複製的範圍。因此,應對我國著作權法中「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這一概念的內涵作出嚴格解釋,即只有當一篇文章涉及對當前政治、經濟和宗教生活中重大問題的討論且具有很強的時效性時,才應被認定為可以被「合理使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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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根據涉案文章在《經濟參考報》上刊載時的署名,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可以認定王婧是涉案文章的作者。結合經濟參考報社提交的《聘用合同書》,可以認定涉案文章系上述作者在經濟參考報社工作期間完成的職務作品,文章除署名權外的其他著作權歸經濟參考報社所有。世華時代公司未經經濟參考報社許可,在其所有的網站財訊網上登載經濟參考報社享有權利的文章,使相關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侵犯了經濟參考報社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對於涉案文章字數,在經濟參考報社提交字數統計清單的情況下,世華時代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但未提交相反證據,故對於經濟參考報社統計的字數一審法院予以採信;對於世華時代公司所稱涉案文章為時事性文章的抗辯,法院認為,時事性文章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客觀事實,而涉案文章則表達了作者對相關事實、問題的選擇和思考,在結構和言辭上體現了作者的獨特構思和表達,而並非對某一客觀事實的簡單陳述,故不屬於時事性文章,世華時代公司抗辯不能獲得支持;世華時代公司所稱的經濟參考報社公證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抗辯意見,沒有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採信。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合理使用的範圍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來源於《伯爾尼公約》的規定。當時公約的制訂者認為促進信息在國際間的自由流動,特別是讓一國民眾了解其他國家報刊上出現的政治觀點,比保護作者的著作權更為重要。因此在作者沒有作出保留聲明的情況下,一國的報刊可以自由地複製和翻譯其他國家報刊中登載的文章,而對於討論政治問題的文章,其他國家的報刊有複製和翻譯的絕對自由,作者甚至不能通過作出保留聲明而阻止這種行為。但隨著各國報刊業的發展和記者與其他作者權利意識的增強,《伯爾尼公約》在後續的的幾次修訂中逐漸加強了對報刊中登載的作品的保護,並縮小了允許自由複製的範圍。因此,應對我國著作權法中「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這一概念的內涵作出嚴格解釋,即只有當一篇文章涉及對當前政治、經濟和宗教生活中重大問題的討論且具有很強的時效性時,才應被認定為可以被「合理使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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