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原告吳甲男、趙某、劉某、吳乙、吳丙訴被告蔡某、某租賃公司、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判決五原告因受害人死亡造成的損失624248.5元由被告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五原告110000元;由被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五原告514248.5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受害人吳某經常居住在城鎮,於1954年5月9日出生,吳甲男系受害人吳某長子;趙某系受害人妻子;劉某系受害人母親;吳乙、吳丙系受害人的二個女兒。
2018年7月24日20時10分許,被告周某駕駛歸被告某租賃有限公司所有的贛axxxxx號小車經316國道由西向東靠右行駛至某處,碰撞到贛axxxxx號小車右前側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行人吳某,造成贛axxxxx號小車前部損壞、吳某當場死亡的事故。該事故經進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認定被告周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不負責任。
另查,贛axxxxx號小車在被告甲、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周某駕駛被告某租賃有限公司所有的贛axxxxx號小車碰撞行人吳某,造成吳某當場死亡,交管部門認定周某承擔全部責任,吳某無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死亡賠償金541104元,喪葬費31534.5元,扶養費48110元,共計620748.5元,其中110000元由被告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付。因肇事車在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投保了100萬元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510748.5元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務誤工誤餐補貼3500元,共計514248.5元由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商業險範圍內賠付。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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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受害人吳某經常居住在城鎮,於1954年5月9日出生,吳甲男系受害人吳某長子;趙某系受害人妻子;劉某系受害人母親;吳乙、吳丙系受害人的二個女兒。
2018年7月24日20時10分許,被告周某駕駛歸被告某租賃有限公司所有的贛axxxxx號小車經316國道由西向東靠右行駛至某處,碰撞到贛axxxxx號小車右前側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行人吳某,造成贛axxxxx號小車前部損壞、吳某當場死亡的事故。該事故經進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認定被告周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不負責任。
另查,贛axxxxx號小車在被告甲、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周某駕駛被告某租賃有限公司所有的贛axxxxx號小車碰撞行人吳某,造成吳某當場死亡,交管部門認定周某承擔全部責任,吳某無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死亡賠償金541104元,喪葬費31534.5元,扶養費48110元,共計620748.5元,其中110000元由被告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付。因肇事車在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投保了100萬元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510748.5元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務誤工誤餐補貼3500元,共計514248.5元由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商業險範圍內賠付。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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