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上旬,魏某某因經營需要向祁某某借款,並向其出具了借條。祁某某在收到借條後,通過某社交平台轉賬的方式將借款發送至魏某某的賬戶。此後,魏某某再無向祁某某進行還款。魏某某多次通過某社交平台向魏某某催要借款,魏某某僅向其回復,自己生意經營困難,資金周轉不開,暫時無法還款,希望祁某某能多寬限幾天。祁某某無奈向法院進行訴訟,魏某某在庭審中抗辯稱:自己從未收到過祁某某的借款,祁某某無法證明該社交賬戶的用戶即為魏某某。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確認原告祁某某和被告魏某某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以及魏某某逾期仍不還款的情況。通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包括某某銀行的個人對賬單,某某銀行的客戶交易查詢單、相關的證人證言等證據顯示,可以確認該社交平台賬戶的用戶即為魏某某和祁某某,兩人發送的消息記錄可以證明原告祁某某確實向被告魏某某轉賬借款,並在被告魏某某逾期不予歸還借款時進行多次催告,被告魏某某仍未還款的事實。
律師評析
本案中對於社交平台的消息記錄能否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應當明確的是社交平台的消息記錄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由於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要肯定其可以作為證據在民事訴訟中進行使用,另一方面要嚴守民事訴訟中對於證據三性的檢討,即社交平台的消息記錄要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以及合法性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2017年4月上旬,魏某某因經營需要向祁某某借款,並向其出具了借條。祁某某在收到借條後,通過某社交平台轉賬的方式將借款發送至魏某某的賬戶。此後,魏某某再無向祁某某進行還款。魏某某多次通過某社交平台向魏某某催要借款,魏某某僅向其回復,自己生意經營困難,資金周轉不開,暫時無法還款,希望祁某某能多寬限幾天。祁某某無奈向法院進行訴訟,魏某某在庭審中抗辯稱:自己從未收到過祁某某的借款,祁某某無法證明該社交賬戶的用戶即為魏某某。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確認原告祁某某和被告魏某某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以及魏某某逾期仍不還款的情況。通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包括某某銀行的個人對賬單,某某銀行的客戶交易查詢單、相關的證人證言等證據顯示,可以確認該社交平台賬戶的用戶即為魏某某和祁某某,兩人發送的消息記錄可以證明原告祁某某確實向被告魏某某轉賬借款,並在被告魏某某逾期不予歸還借款時進行多次催告,被告魏某某仍未還款的事實。
律師評析
本案中對於社交平台的消息記錄能否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應當明確的是社交平台的消息記錄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由於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要肯定其可以作為證據在民事訴訟中進行使用,另一方面要嚴守民事訴訟中對於證據三性的檢討,即社交平台的消息記錄要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以及合法性才能作為定案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