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是現代行政法上較為新型且重要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它引進了公民參與國家行政的新途徑,通過行政合同,普通公民可以以積極的權利方式而不僅僅是負擔義務直接參與實施行政職能特別是經濟職能;行政合同的廣泛使用,將會減低行政機關對個人進行單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協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義務,便於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贊同,從而減少因雙方利益和目的的差異而帶來的對立性,有利於化解矛盾,創造和諧社會。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以實施行政管理為目的,與行政相對方就有關事項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合同它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滲透,公法精神和契約自由的結合,它既不同於一般的具體行政行為,更不同於民事合同,在性質上、法律適用上、調整原則上出現與民事合同、一般具體行政行為不同的特徵,它同時具備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兩大特點。
區別於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從簽約主體上看,一方當事人必定是國家行政主體。
其次,簽訂行政合同以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為目的。
第三,行政合同的內容是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務,具有公益性。如前所述,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行使其行政職權,而此目的也是通過雙方履行合同來實現。在行政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從本質上說是屬於行政主體管理社會事務的範疇,從其內容上看,仍不能擺脫公法的性質。
第四,行政合同中,行政主體一方擁有行政優益權。一般而言,民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權利義務關係是對等的,雙方之間沒有隸屬關係。而在行政合同中,由於行政合同是以實現行政管理為目的而訂立的,故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中不僅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還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作為管理者,行政主體擁有行政優益權,例如行政機關享有監督合同履行的權力,對履行過程中相對人違反合同的行為進行糾正;在一定條件下,對相對人的嚴重違反合同的行為還可以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利對相對人行使制裁權。
區分一般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合同的合同性體現在:
首先,行政合同是一個雙方行為,它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這是行政合同區別於其他行政行為的最明顯的特徵。一般的行政行為只需行政主體一方做出決定就可形成,而行政合同則不然,它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屬性,即合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方可成立。
其次,行政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並達成一致。行政相對人一方對於合同是否訂立、合同內容擁有一定的選擇權。這也是契約自由原則在行政合同中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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