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套生產設備閒置,價值4000萬元,8月1日,該公司總經理鄧某與日本乙公司簽訂了關於該設備的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生產設備作價3900萬元,中國甲公司於2007年9月4日前交貨,乙公司在收到貨物後8日內支付全部貨款。8月28日,鄧某發現日本乙公司由於管理不善,經營狀況惡化,便通知日本乙公司暫停交貨,被拒絕。9月2日,鄧某發現乙公司由於投資項目失誤,致使該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於是便通知乙公司暫停交貨,並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否則將終止合同。此一要求又被斷然拒絕。9月15日,鄧某發現日本乙公司處境更加困難,幾近破產,於是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日本乙公司賠償因合同所遭受的損失。乙公司不同意,向中國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甲公司違約為由提起訴訟。
1)8月28日,中國甲公司可否暫停交貨?(2)9月3日,甲公司可否暫停交貨?(3)9月15日,甲公司可否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為什麼?(4)如果法院查明9月3日後乙公司並不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情況,則甲公司是否應當賠償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損失?(5)若合同沒有約定一方先為履行,則中國甲公司能否拒絕先為履行?
1和2都可以暫停交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當先履行的一方,證明後履行的一方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時,可以有不安抗辯權來對抗後履行一方。3、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賠償。首先基於不安抗辯權抗辯後,乙方未提供擔保,甲證明乙方已經不履行能力,合同已履行不能了,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畢竟合同約定的是甲方先履行,乙方可以基於先履行抗辯權來對抗甲方,所以按照合同約定,在甲方未先履行的情況下,乙方不履行,不是違約,所以在未違約,也不存在欺詐等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的情況下,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4、要承擔,因為如果證明這種情況,那麼就證明甲方沒有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理由,所以證明甲方未先履行,是一種違約行為5、可以,沒約定履行順序,雙方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通俗點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其實本題考的就是一個考點的三個方面。考點是合同中的抗辯權,三方面是,先履行方有不安抗辯權;後履行方有先履行抗辯權;未約定履行順序,大家都有同時抗辯權。再次提醒,千萬別搞混,後履行方享有的權利叫做,先履行抗辯權,很多人在這記錯。因為後履行方的抗辯理由是叫別人先履行合同義務,所以後履行方享有的權利叫先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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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不安抗辯權[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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