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dy市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根據d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東營河綜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標方案的批覆》文件向dy市規劃局申請辦理東營河綜合治理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dy市規劃局經審核,認為dy市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申請的東營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材料符合用地規劃,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為d市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核發了東營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是此行為卻遭到利害關係人dy市益方置業集團的申訴。益方置業集團聲稱早在1996年6月他們就取得了東營河建設許可用地範圍內的部分土地使用權,依法享有對該地段部分土地50年的使用權。益方置業集團認為dy市規劃局核發的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東營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行為侵犯了益方置業已有的同一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於是益方置業集團向省建設廳申請行政複議。省建設廳作出了維持行政複議決定書。益方置業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告dy市規劃局核發的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東營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問題:益方置業集團是否具有行政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依據是什麼?
答:益方置業集團具有行政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益方置業集團屬於利害關係人。
(2)被告dy市規劃局核發的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東營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否合法?依據是什麼?
(2)答:被告dy市規劃局核發的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東營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合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預備隊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而被告dy市規劃局在核發本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未履行告知利害關係人益方置業集團的義務,存在程序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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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行政訴訟 1[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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