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斌是某村村民,父母早亡,家境貧寒,村裡人因此看不起他,其婚事也拖了下來。某一天,於在香港的親戚突然給於寄來4萬多元,於頓時感覺身價倍增,村民也開始對他刮目相看。村民中有一個叫陳守富的人,看到於有錢,便產生將其女陳俊嫁給於的念頭。他開始找人說媒。於知道陳俊長得漂亮,非常樂意,馬上給陳送去價值5000元人民幣的禮盒。沒有想到的是這門親事遭到陳俊的強烈反對,表示無論給多少錢都不嫁給於;但在陳守富的軟硬兼施下,陳俊違心地和於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拒絕去於家居住。於沒有辦法,又怕逼得太急了會雞飛蛋打,就產生了保住財產得想法。於是在2001年10月,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和陳俊離婚,並請求返還自己得5000元錢。(1)于斌與陳俊的婚姻是什麼性質?效力如何?(2)對於于斌給陳家的5000元找,應如何處理?
答:(1)于斌與陳俊之間是典型的包辦買賣婚姻。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兩種主要形式: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婚姻的違法行為。二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共同之處在於兩者都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對婚姻實行包辦強迫;不同之處在於買賣婚姻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而包辦婚姻。
則無此特徵。所以,包辦婚姻不一定都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則必定是包辦婚姻。根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本案中,陳俊因受脅迫而結婚,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如果她不請求,于斌也可以請求離婚。(2)于斌要求返還的5000元錢,應由法院視情況收繳,不能支持於的請求。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屬於包辦脅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本案中,陳俊與于斌的婚姻屬典型的包辦強迫買賣婚姻,因此,5000元錢應依法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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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10[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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