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隆德縣某鎮某村張甲、張乙、張丙系兄弟關係,母親楊某為聾啞人。2018年2月23日(正月初八),張氏三兄弟的父親張某因突發心臟病醫治無效死亡。2018年2月27日,三兄弟因遺產分配問題產生矛盾,經親屬及所在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無果,申請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鎮調委會)調解。
【調解過程】。
鎮調委會調解員找到張某所居住的社區居委會,會同社區工作者一起分別調查了解張氏三兄弟各自的訴求。通過調查得知:張甲在成家後便與其父母分家另過日子,張乙和張丙與其父母在一起生活。老兩口的社保卡、銀行儲蓄卡,以及母親楊某的殘疾津貼均由二兒子張乙保管。父親張某死後,張丙向張乙提出要分其父的社保卡和銀行卡里的積蓄,而張乙做不了主將這件事情告知張甲,張甲主張如果張乙、張丙分家另過,其父親的積蓄由他們三兄弟平分,如果不分家,這個款項誰也不能動,而張丙認為張甲早已分家,這個事情與其無關,也無權再進這個家門。同時,張丙以前經常打罵其母親楊某,在家鬧事,張乙表示不願再與張丙一起生活,但遭到張丙拒絕。三兄弟始終各持己見,互不相讓。
了解訴求後,調解員通過法、理、情有機結合的調解方式,進行調解。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十三條、十五條等規定,其父生前所有的社保卡和銀行卡里的錢均屬於與其母親的夫妻共同財產,其母親享有一半的財產分配權,剩餘一半則屬於其父親的遺產,母親楊某、張甲、張乙、張丙均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應按照每人四分之一的份額繼承。其次,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有照顧父母的義務。而張丙經常打罵其母親的行為應受到社會的譴責,如其再對母親大打出手則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經過調解員的耐心調解、說服教育,三兄弟終於意識到親情的重要性,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了一致意見,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
【調解結果】。
當事人鎮調委會主持下,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1.張甲因分家另過,但有義務探望並照顧母親楊某,張乙和張丙不得阻攔張甲到家中探望母親。
2.其父親張某生前社保卡、儲蓄卡中的剩餘款項由張乙保管,用以辦理其父親張某喪葬後的事宜和其母親楊某的日常生活開銷,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
3.楊某的殘疾津貼歸楊某個人使用,張乙和張丙共同保管。
4.楊某此前遭受張丙打罵且經社區幹部和派出所教育警示,自此協議簽訂之日起,張丙再有打罵母親楊某的情形,由張甲、張乙、社區負責報警處理。
5.張乙和張丙繼續共同生活,互相幫助,共同照顧殘疾母親楊某,不得再生事端。
【案例點評】。
調解中,為了防止矛盾的激化,調解員先對當事人進行詳細的詢問筆錄,了解當事人各自的想法,就爭議內容通過法律和道德相結合的調解方式,進行耐心調解,教育說服,使得當事人都感受到了親情的重要。經過協商,此件家庭糾紛隨著一份調解協議的簽訂而化解,告慰了張父的在天之靈,也有效解決了母親楊某的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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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縣某鎮某村張甲、張乙、張丙系兄弟關係,母親楊某為聾啞人。2018年2月23日(正月初八),張氏三兄弟的父親張某因突發心臟病醫治無效死亡。2018年2月27日,三兄弟因遺產分配問題產生矛盾,經親屬及所在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無果,申請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鎮調委會)調解。
【調解過程】。
鎮調委會調解員找到張某所居住的社區居委會,會同社區工作者一起分別調查了解張氏三兄弟各自的訴求。通過調查得知:張甲在成家後便與其父母分家另過日子,張乙和張丙與其父母在一起生活。老兩口的社保卡、銀行儲蓄卡,以及母親楊某的殘疾津貼均由二兒子張乙保管。父親張某死後,張丙向張乙提出要分其父的社保卡和銀行卡里的積蓄,而張乙做不了主將這件事情告知張甲,張甲主張如果張乙、張丙分家另過,其父親的積蓄由他們三兄弟平分,如果不分家,這個款項誰也不能動,而張丙認為張甲早已分家,這個事情與其無關,也無權再進這個家門。同時,張丙以前經常打罵其母親楊某,在家鬧事,張乙表示不願再與張丙一起生活,但遭到張丙拒絕。三兄弟始終各持己見,互不相讓。
了解訴求後,調解員通過法、理、情有機結合的調解方式,進行調解。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十三條、十五條等規定,其父生前所有的社保卡和銀行卡里的錢均屬於與其母親的夫妻共同財產,其母親享有一半的財產分配權,剩餘一半則屬於其父親的遺產,母親楊某、張甲、張乙、張丙均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應按照每人四分之一的份額繼承。其次,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有照顧父母的義務。而張丙經常打罵其母親的行為應受到社會的譴責,如其再對母親大打出手則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經過調解員的耐心調解、說服教育,三兄弟終於意識到親情的重要性,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了一致意見,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
【調解結果】。
當事人鎮調委會主持下,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1.張甲因分家另過,但有義務探望並照顧母親楊某,張乙和張丙不得阻攔張甲到家中探望母親。
2.其父親張某生前社保卡、儲蓄卡中的剩餘款項由張乙保管,用以辦理其父親張某喪葬後的事宜和其母親楊某的日常生活開銷,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
3.楊某的殘疾津貼歸楊某個人使用,張乙和張丙共同保管。
4.楊某此前遭受張丙打罵且經社區幹部和派出所教育警示,自此協議簽訂之日起,張丙再有打罵母親楊某的情形,由張甲、張乙、社區負責報警處理。
5.張乙和張丙繼續共同生活,互相幫助,共同照顧殘疾母親楊某,不得再生事端。
【案例點評】。
調解中,為了防止矛盾的激化,調解員先對當事人進行詳細的詢問筆錄,了解當事人各自的想法,就爭議內容通過法律和道德相結合的調解方式,進行耐心調解,教育說服,使得當事人都感受到了親情的重要。經過協商,此件家庭糾紛隨著一份調解協議的簽訂而化解,告慰了張父的在天之靈,也有效解決了母親楊某的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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